余辉委员(代表致公党汕尾市委员会)的发言
鼓励、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为汕尾教育“砍尾”助力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我市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兴起。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来,我市的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更趋规范。发展到现在,全市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已有220所,在校生127386人,占全市在校生(不含高校,下同)比例17.3%;专任教师5071人,占全市专任教师14.9%。其中:民办幼儿园104所(全市幼儿园114所),在园幼儿28800人,占全市在园(班)幼儿53%,专任教师1215人,占全市60.4%;民办小学77所,在校生70093人,占小学生总数17.9%,专任教师2549人,占全市14%;民办初中28所,在校生21566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总数9.8%;民办普通高中9所,在校生5141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8.7%;民办普通中学专任教师1241人,占全市9.5%;民办中职学校2所,在校生1786人,占本地全日制中职生总数的18%,专任教师66人,占全市11.8%。近年我市教育的一个亮点就是成功引进由汕尾市弘扬教育有限公司投资不低于2亿元兴建的华师附中汕尾学校。
可以说,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不可或缺甚至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之前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出重要贡献,而且有效缓解了我市当前基础教育学位严重不足的矛盾,为实现全日制和规范班教学,形成教育竞争机制,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不少民办学校通过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在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实实在在地满足了群众对教育的多种需求。其中有2所民办学校通过省一级学校评估,有2所被评为省首届十佳民办中、小学校,有1所被评为“广东省书香校园”。有的甚至可能成为当地教育发展的引擎(如建成后的华附汕尾学校就有这种可能),为提升我市教育档次和水平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综观我市教育发展,之所以发展不快、水平不高,主要受制于地方财政困难。穷市要办大教育,必须走外延发展的道路。基于此,我们认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实现全市教育跨越发展的突破口,也是当前我市砍掉教育落后“尾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门测算,我市要砍掉“高中阶段毛入率在全省倒数第一,初中辍学率在全省最高”的教育落后“尾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50”班额教学,从2009年至2011年全市中小学共需增加21万个学位,其中:小学4万个学位,初中8万个学位,普高5.8万个学位,中职3.29万个学位。以每个学位平均投入1.8万元计算,至少要投入建设资金38亿元。要在短期内增加这么多学位,以我市现有的政府财力无疑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继续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在我市不仅是势所必需,而且还是砍掉教育落后“尾巴”重要的突破口。
然而,我市民办教育在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不少民办学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强人意,校园没有自己的产权,租赁的多,特别是幼儿园有的还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尽管教育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教师管理上,导致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很大。随着我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加强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实施,现在有个别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办学信心不足。为此,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办学校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和加强管理
众所周知,办学质量是一个学校的生命线。而要提高办学质量,无一例外地要求加强学校硬、软件建设,即要努力完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学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在准入门槛、学校布点上要把好关,要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对民办学校教师进行相应培训,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学教研常规的管理和指导,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列入调研考试和质量监测范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对办学成绩突出的组织、个人和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等,努力促进民办学校有序竞争发展。
2、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应有的政策措施
我们要把民办教育作为全市教育“砍尾”的突破口,还需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使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尽可能为民办教育发展解套的同时,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经充分调研,我们认为,我市民办教育当前急需的政策主要有:
一是民办学校的建设和扩建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避免乱铺摊子,无序竞争。在征地、建设等方面享受公益事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各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对按国家和省示范性标准建设、投资大(至少1亿元)且是我市教育急需布局的民办学校,政府除对其建设用地实行最大限度的优惠外,可给予学校专任教师总数30%的教师空编支持。
二是民办学校的教师应纳入教育部门管理。建议在教育部门增设1-2个编制落实专人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和教师队伍稳定。按新《劳动法》,现在农民工都有了社保、医保,而在民办学校从事最受人尊敬职业的教师却不能保障教龄、工龄的连续计算和享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不管有什么理由,这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三是对有自主产权,办学水平较高,达到省一级以上等级的民办学校,建议把它列入民办公助性质学校,扶持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允许其聘用公办学校的教师或给予一定比例的教师编制,甚至向其派校长。所聘人员其人事关系不变,工资与福利由民办学校按月发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原列支渠道列支,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如遇工资调整,工资改革等,其档案工资由其人事关系主管部门负责作相应调整。聘用期满后,可以到公办学校竞争上岗,竞争不到上岗的,按原公办学校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在民办学校聘期未满或聘期满时到达退休年龄,可以回原公办学校退休。
四是鼓励民资参与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社会化,依法获得可合理的回报。允许民办学校成立行业自律公共组织(如民办教育协会等),加强行业自律。
(发言人系致公党党员、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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